产前筛查是预防出生缺陷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我国产前筛查率提升较快,2023年达到91.3%。随着产前筛查服务体量不断扩大,相关管理和服务风险增加。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前筛查服务管理的通知》,从明确审批主体、加强人员管理、严格机构准入、规范技术服务、强化质量管理、做好与早孕门诊工作衔接、加强事中事后管理7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明确,从事产前筛查的医疗机构须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从事产前筛查的人员须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产前筛查机构应当加强产前筛查人员岗位管理,保障产前筛查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1次产前筛查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对脱离产前筛查岗位2年以上者应进行复岗培训,经考核评估合格后方可安排重新上岗。
《通知》强调,产前筛查机构应当按照技术规范、标准和指南,规范开展筛查服务,强化知情告知,做好转诊、报告出具、随访等服务。产前筛查发现胎儿可疑异常的,经治医师要与孕妇充分沟通,明确告知存在的风险,提出进一步检查或产前诊断建议;本机构不具备产前诊断资质的,要向其提供产前诊断机构信息,并做好服务记录留存。对明确表示不接受后续产前诊断或转诊的,要报告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再深入告知风险,并做好登记。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健全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服务网络,明确划分产前诊断机构责任片区。
《通知》明确,医疗机构要完善工作机制,促进产前筛查临床咨询医师积极参与早孕门诊服务,根据早孕关爱服务有关要求,按照拟生育女性、早孕异常女性、拟人工流产女性,分人群做好针对性指导和咨询服务。
《通知》要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强化校验管理,按照规定每3年对产前筛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审核,健全校验制度和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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