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近日印发《关于新增航空医疗转运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该规定将从今年6月1日起执行,航空医疗转运项目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通知》明确,航空医疗转运项目费用指医疗机构(含“120”急救中心)利用各类航空器转运患者的使用费用,所定价格涵盖航空器交通往返相关的管理费、折旧费、消毒费、油耗、驾驶员劳务等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航空医疗转运项目暂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即医疗机构严格按照项目编码、服务产出、价格构成、计价单位、计价说明,结合物资消耗、基本人力及耗时等因素,以及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合理比价关系和群众承受能力合理定价,并向省级医保部门备案。单次收费水平按照转运距离分档制定,小于等于240公里的,费用按不高于1.5万元﹢0.98万元/小时计算;距离大于240公里的,费用按不高于2.5万元﹢0.98万元/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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