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基本医保基金即时结算经办规程(试行)》,从业务流程、风险管理、组织保障等方面,指导和规范各地建立健全基本医保基金即时结算流程。
在业务流程方面,《规程》明确,通过按月预拨路径开展即时结算的,应按月将一定比例医保基金预拨给定点医药机构,同步审核、扣款,绩效考核与年度清算挂钩。通过压缩结算时间、推进逐笔申报拨付两种路径开展即时结算的,可不开展按月预拨。按照规定开展月结算工作,月结算时应扣除即时结算等已拨付资金。特例单议实行按月结算的,要及时组织专家评议,根据评议结果及时予以结算;实行年底统一清算的,要对特例单议按月给予一定比例的预拨,年底再进行清算。月结算办理时限为定点医药机构申报截止次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在风险管理方面,《规程》明确,建立健全即时结算风险预警机制,通过医保信息平台,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即时结算异常数据的监测,在出现可能影响医保基金运行安全的情形时,可开展约谈提醒,必要时可调整、暂停拨付。定点医药机构出现中止或解除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等影响基金安全的,应及时中止即时结算。
在组织保障方面,《规程》明确,省级医保部门负责制定本省即时结算经办规程,指导各地做好即时结算管理服务工作。将即时结算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管理范围,做好费用审核、结算清算、绩效考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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