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日前发出《关于开展互联网医院试点工作的通知》,启动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院准入试点。
通知明确,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暂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展准入试点,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向其他实体医疗机构推开。
通知提出了互联网医院的管理要求,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并符合国家《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经向实体医疗机构或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申请和审核同意后,可实施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服务。同时需要与“重庆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监管平台)完成数据对接。
互联网医院可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对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建设,通知也有明确要求: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与市监管平台对接,公开医疗机构执业信息,互联网医院服务全程留痕和可追溯,保障信息安全。存储医疗数据的服务器不得存放在重庆市外。
在互联网医院监管方面,通知强调,实体医疗机构是互联网医院服务质量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应重点加强互联网医院的人员、处方、诊疗行为、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管理。互联网医院开展的诊疗活动应纳入到市、区县两级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中加强监管、提升质量、保障安全。
互联网如何开展医疗服务?通知规定,互联网医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互联网医院服务特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要重视和加强儿童、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互联网诊疗活动安全,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采取有效方式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要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规定进行管理。互联网医院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及时核查处置市监管平台反馈的异常诊疗信息,及时开展问题整改,确保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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