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各类医疗机构要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北京华一康健国际医院管理中心http://www.huayikangjian.com2022-02-21 09:02:47
2月18日,国家卫健委网站发布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且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标志着多年来推进起来困难重重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终于要「落地」了。
管理办法指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哪些结果能够互认?
毫无疑问,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是从减少患者诊疗支出、医保控费角度出发而制定的。
那么,究竟哪些检查检验支持互认呢?《管理办法》中所提到的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其中特别强调,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管理办法指出,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行业规范,恪守医德,合理诊疗,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对符合条件的检查检验结果能认尽认。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需先过医院「 收入」 关
在取消药品加成之后,检查成为医院收入而非成本,医院需要这部分收入来支持正常运行。多年来,医疗机构的收入来源主要有三个部分:医疗服务收费、药品收入、检查检验收入。在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提升空间有限和取消药品加成的现状之下,医院显然不愿意放弃检查检验所带来的收入。
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的2018年全国基本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药品费占住院费用比例较上年降低3.1个百分点,检查治疗费占比较上年提高3.0个百分点。这标志着部分医疗机构将药费的损失转嫁到了检查费用上,「用医疗服务来弥补」的改革预期并未达到。如果医院没有其他收入来源进行相应补偿的话,难免会出现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软抵制」的情况。
未来,HR不只是「人力资源」的代名词,还是「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统一标识。」管理办法指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国家卫健委在对《管理办法》的解读中要求,医务人员要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管理办法指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检验结果时效性和可信度如何保证?
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的检验能力不同,质控标准不一,检查检验所采取的方法也不一样,这亦直接影响了临床医生对患者此前检查的可信度。有临床医生说,有时同一项检查,各级医院检验试剂和仪器都不一样,这样的检查互认存在风险。
对此,《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制订完善本级检查检验项目质量评价指标和质量管理要求。各级质控组织应当加强本地区本专业检查检验项目的质量管理,定期规范开展质量评价工作,推动本地区医疗机构提升检查检验质量。
很显然,实验室和影像科同质化发展是推动检查检验互认的基础。《管理办法》实施后,各地的影像科室和实验室质量检查将更加常态化,如何确保检查落到实处,将成为各地质控机构的挑战。
检查检验结果的「一致性、可比性」不应成为是「互认」的唯一条件,是否「互认」,关键还在于看检验报告的临床适应性,看临床医生诊治疾病的能力是否真正满足临床需求。
互认之后,出现纠纷责任如何认定?
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之后,一旦出现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双方要如何担责呢?《管理办法》中显示,对于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而产生纠纷的,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伪造、变造、隐匿、涂改检查检验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违规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不过管理办法也明确,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同,在《管理办法》中,六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进行重复检查。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三)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四)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五)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六)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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