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山西省中医药条例》作新闻发布。《山西省中医药条例》共6章49条,规定了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和产业发展、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
《条例》明确,设区的市、县(市)政府应至少举办一家独立的二级以上中医医院,缓解人民群众看中医难的问题;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省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处方,依法预先调配或者集中代煎预防性中药,充分发挥中药在卫生应急工作中的作用。针对该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薄弱、人才匮乏这一突出问题,《条例》增加了中医药人才向基层倾斜的内容。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汉琦介绍,值得关注的是,这部地方性法规颇具亮点,一些条款具有鲜明的山西特色,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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