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正式启动。本次集采共涉及61种药品。
本次集采规则明确,申报企业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应当在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前两年内,在药品生产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未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申报品种在本次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前两年内不存在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检验不合格情况,且不存在因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控制措施的情况。
据了解,第七批集采对报量细节、带量比例等操作方式进一步规范和细化,首次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引入“备供企业”机制、探索一省“双供”,在规则制定上持续推进并体现医保、卫生健康、药监等部门政策协同。自2018年以来,我国已开展6批国家药品集采,共采购234种药品,涉及金额占公立医疗机构年药品采购总额的30%。
注:上述内容系转载,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说法或描述, 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包含文中图片的版权来源),本站不承担前述引起的任何责任,如原著作方不同意转载,可随时来电沟通删除转载内容。
相关链接
- 新疆积极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2020-04-26】
- 甘肃对落实药品集中采购提要求【2019-12-23】
- 江西组建12个药品集中采购联盟【2019-11-28】
- 山东:公立医院需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2019-10-28】
- 11个城市试点药品集中采购使用 医疗费用显著下降【2019-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