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部门、发改委、人社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新增医用卫生材料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新增医用卫生材料实行定期、定量申报。原则上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每次申报不超过10项,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每次申报不超过5项。
《通知》要求,各地在申报前,医疗机构应当召开院务会议、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召开会审会议。经过2/3以上与会专家同意,并且最终平均评价得分达到总分60%以上的,可以核定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新增医用卫生材料。
《通知》要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期间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根据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不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原则上,医疗机构的试行价格不得高于评审和论证时的申报价格。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用卫生材料试行期满后,由有关部门根据试行评估情况,研究决定可否纳入自治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卫生材料目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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