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重庆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医疗废物处置费用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医疗废物综合治理,推进医疗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从而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机制,规范医疗废物处置收费行为。
《办法》明确,医疗废物处置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结合各类医疗废物特性及处置方式,按照现行《重庆市定价目录》,实行分类分级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在收费原则上,遵循“谁委托谁付费、谁处置谁收费”原则,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与处置单位可在政府指导价格内协商具体的收费标准。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处置医疗废物,不得减少处置环节,降低处置质量,处置后的医疗废物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办法》将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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