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在总量范围内有升有降调整价格,优先将技术劳务价值占比60%以上的价格项目纳入调价范围;持续扩大药品集采覆盖面,到2023年年底,每个省份的国家和省级集采药品数累计达到450种,其中省级集采药品应达到130种,化学药、中成药、生物药均应有所覆盖。
根据《通知》,在药品集采方面,今年将开展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并落地实施,适时推进新批次药品集采;省级药品集采重点针对未纳入国家集采的品种和未过评品种,从“填空”和“补缺”两个维度扩大集采覆盖范围,鼓励对已有省份集采、价格竞争充分的品种开展带量价格联动。
《通知》提出,优化完善结余留用政策,实施DRG/DIP付费的统筹地区,对药品耗材集采降低的费用,在确保患者享受实惠的前提下,体现医院和医保共享,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唐山、苏州、厦门、赣州、乐山5个国家试点城市要监测首轮调价运行情况,持续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阶段性评估,并研究扩大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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